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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2013-11-06 13:41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要:农民权益保护是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分析了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利益关系,立足于经济法的内在功能,从农民土地权益、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渠道、利益表达方面,提出了保护农民权益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新农村建设、农民权益、法律保护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农村社会生活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现状的重要任务。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许多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其中农民权益保护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进展如火如荼,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土地被大量征收,房地产商投机倒把,保障制度模糊不清,农民补偿不够合理或不足,由此导致了诸多矛盾和冲突。从人类发挥咱过程来看,利益冲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进化演变的助推力量之一,是人类发展源动力,从人类历史上看,是它推动了社会前进的步伐。在利益的推动下才有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所以说农民群体的利益矛盾冲突必须且只有通过对利益的重新协调划分才能得已解决,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制度协调来完成。从法学角度讲,要实现新农村建设所承载的丰富内容,实现城乡顺利转变、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就必须建立起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符合农民利益诉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法制建设的各部门法中,经济法特殊的法学理念以及特有的法律适用形式与新农村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因此,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控制功能在农民权益的保护中也发挥着应有的主导作用。
一、经济法的内在功能与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民权益保护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和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本质上注重经济利益与经济资源的分配。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准,通过平衡协调各种经济关联,达成经济的自由性与有序性,经济民主与集中,经济效率兼顾公平,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整体利益上的协调统一。经济基础领域公平公正的实现是经济公平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他法律领域公平公正的物质基础。经济法实现的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公平观,实际上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祉的公平观。
基于新农村建设环境下的农民群体权益保护问题上,经济法应当设立更先进的理念提供法律帮助,更加明各方利益和责任规划。农民群体利益的法律保障程度,也是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由此看来,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务必要认清农民群体在利益矛盾中处于劣势的原因和弥补办法,要考虑中国农民群体的法律特性,充分体现对农民群体利益保护的制度诉求。
二、经济法对新农村建设下农民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的理念是从法律层面上去平衡协调社会中的多种利益,对任何一方利益的偏颇,就会造成某些利益的泛滥和滥用。当社会上发生利益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找到矛盾的交集点加以平衡。而注重公共利益而侵害个人利益的传统做法,在当今社会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公共利益也得不到实现。经济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保障的中心,依据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整治作为战略实施的重点,这些重点目标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发挥核心作用。面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面对被侵害的农民权益,在引人深思的同时,也需要用经济法的武器对农民权益加以保护。
1、明确土地归属,规划土地市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在土地征用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假如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产生的后果并不单单是整个公共利益的泛滥,而是激化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不但公共利益、个人权益都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上,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公信力,只有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调节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也能促进了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遏制政府滥用公共利益,防范侵害农民的个人利益的事情。在保护农民土地利益上,首先要明确土地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然后提高招商引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确定土地价格,让竞争力强的项目获得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针对农民宅基地的丧失问题,要科学规划,在长远规划中逐步实现基础设施的完善,社会事业的发展,生产生活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达到集中布局,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引发矛盾和冲突。
2、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明确经济补偿依据,提高经济补偿标准。
新农村建设中,原有村落进行重新规划,意味着现有住房必须拆迁,但补偿标准差强人意,引发了农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对自身利益争夺和维护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偏激的行动,原因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强制拆迁,二是补偿标准不合理或不足,农民还要额外支付大笔建设费用,三是农民原有大量生产资料无法处置,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四是政策不透明,现有住房补偿缺乏依据。从经济法等制度层面上讲,在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时,应该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作为利益协调的主体走向,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调节基础,获得更多的支持。利益协调机制的根本动机就是协调农民、农民群体与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实现经济法规则下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稳定。因此,政府要明确土地征用中补偿的依据,提高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准绳,综合考虑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合理制订补偿标准。还要明确补偿的收益对象是被征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应把补偿款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3、以“市场均衡”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不健全,保障还处于较低层次,法制化程度较低,资金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无法发挥其正常功能,呈现了一种“市场不均衡”状态。从经济法的角度,经济学中的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当供给量和需求量之间达到不平衡时,就会实现经济学上的市场不均衡。《礼记·礼运》中记载,“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基本生活就无法保障。为了达到某种均衡,一是要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二是农民要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自身利益,不断增加收入水平,三是政府要逐渐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
4、通过国家经济干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增加农民就业渠道。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国家干预机制,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的目标。国家的干预不仅表现在制定市场规则,建设公共设施等,还表现在解决就业的问题上。新农村建设试点后,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等一系列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基于农村的经济发展一直落后于城市,农民的教育水平也相比城市要低,土地是他们唯一的生存依靠,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失去土等于失去生存技能,就业异常困难,很多失地的农民在城市难以生存,在城市里遭受着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因此要通过制定一些鼓励性法律规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提高企业责任意识,通过经济法的实现来提高就业平等权的可能性和增加就业的多样性,保证农民有良好的就业选择,通过合法途径和努力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
5、开通利益表达维护渠道,构建完善的司法救济程序。
利益表达是社会个人、组织或阶层通过特殊的渠道和模式向社会或特定组织机构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以求影响公共决策或法律制度制定的过程。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障农民群体利益代表者通过制度规定的渠道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当农民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代表农民群体行使表达权利,吐露农民群体心声,从而使农民群体利益得到维护。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偏激行动不仅证明了农民群众的弱势地位,更加表明了缺乏利益诉求和维护的法律渠道。由此看来,必须要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流程,不可以让农民起诉无门,可以考虑把行政复议作为辅助程序,可以规定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服裁决的再进行行政复议,如均未得到合理解决,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形成一整套的救济程序,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参考文献
[1]李长健.基于利益视角的农民群众制度保护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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