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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2013-10-24 11:39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急需改进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完成调节收入的职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率 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这一税种从制度建设到税款的征收管理,都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之中。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虽然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只有5000多亿元,占财政收入5%左右,但因其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争议最大、备受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个人所得税税制急需改进和完善,使之能更好完成调节收入的职能。 一、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主要问题   (一)分类征收的模式不合理   国际上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分类征收模式、混合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三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11类应税所得,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扣除费用、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种分类征收的模式适用于过去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环境,优点是能够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手续,节约成本。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渠道趋向于多样化,大量隐性收入出现,继续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就存在明显的弊端:首先难以保证税负的公平,有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同收入的纳税人, 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可能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情况;其次易产生税收征管的漏洞,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转换、分解而不缴或少缴税款。   (二)税率偏高,级别过多,税负不公平   税率是税制设计的核心所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会形成挤出效应,使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经过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修改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 税率也由5%-45%调整为3%-45%,但最高45%的税率水平偏高,税负较重,级别划分过多,计算繁琐复杂,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无法与国际接轨,而且不利于征管,同时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税制会刺激纳税人更改收入来源的名称以偷税。   现行税法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20%比例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 而且对劳务报酬所得又采取了加成征收的政策,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又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政策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助长投机,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悖。   (三)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过于简单   费用扣除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从征税对象中予以剔除的部分,目的是弥补纳税人收入成本、解决其基本生存需要等。现行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统一采用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没有具体考虑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婚姻状况、家庭负担状况、地区差异等具体情况,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另外费用扣除主要是以固定数额为依据, 忽略了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生活支出成本的影响,没有建立起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联动机制,缺乏应有的弹性,通货膨胀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货币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实际收入减少, 如果费用扣除未作出及时调整,那么就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分配原则。      (四)征管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收入虽然不多,但涉税范围广泛,征管难度较大。目前税务机关征管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信息不对称,对纳税人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征管的真空地带,导致税款的流失。我国现行税法对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税务机关一般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偷逃税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都相对较低,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纳税意识的培养。我国自2007年开始要求年应税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实际只有大约20%左右的应申报纳税者进行申报。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      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不现实,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可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