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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2013-10-24 11:39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本文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着重阐述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三行一会 分业监管

2003年,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才开始成型,发展到现在已经有10年的时间了,目前我们面临着混业经营所带来的监管难题。但是短期内就要求我国的监管体制从现在的分业监管转变到统一监管是不现实的,势必会带来金融业的波动,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在我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现状下,应该坚持独立性、审慎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原则,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因此,缓和渐进式的改进型路径更适合我国金融体制,也更具有实践意义。具体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主监管制度   分页监管模式需要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为了对分业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进行修正,因此在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在该伞形监管模式下,监管核心是中央银行,各专业监管机构联合协作,其中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整体监管的是美联储,同时证交会和州保监署的各项专业监管给以辅助,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这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可以有效的原有监管存在的“监管真空”问题,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也避免了监管垄断的存在。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构建一个适合在我国运行的混业监管制度,确定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体,与其他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我国目前存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下对其的监管总是寻在一定的漏洞,存在三家监管机构相互推卸责任、监管权力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在建立这样的主监管制度以后,可以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的发生,明确了监管的对象,提高监管效率。 二.向功能性监管体制的过渡   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是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来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职能在职能范围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而无权干涉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在金融发展的初期,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也相对简单,这种监管形式有利于监管机构发挥各自的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脚步的加快,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经营逐渐呈现出混业的趋势,不同的金融机构的职能呈现一体化的趋势,导致原有的机构监管的形式出现了各种不适应和局限性,因此可以考虑向功能监管转变。   功能性监管的主要是指不区分机构,只要是同一业务活动均有同一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在这种模式下,金融监管主要看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其基本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来进行监管规范和程序的设计,可以看出这种监管形式需要跨产品、跨农业、跨市场。这样可以从整体上把握金融市场的风险,节约监管成本,可以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的归属问题,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我国目前金融还市场还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可以在原来监管结构的基础下来逐步实现功能性监管,对金融业务进行划分和界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最后实现成功过渡。 三.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和合作   我国目前是实行分业监管,在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当务之急就是建立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直接的协调管理问题,这是国际的趋势,也是实际发展的需要。我们首先应该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就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定期不定期进行商讨。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来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早已经结束,这就意味着WTO中金融服务贸易的有关条款我们必须遵守,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其做深入研究,力求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符合国际惯例但却不失中国特色。 四.加大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   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在《银监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和出台《金融监管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当局权利和义务。该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所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及其金融产品,也应包括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信用评级与担保机构。立法不仅保证了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加强了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同时,制订《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以立法的形式界定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方式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发布重大虚假信息的惩处力度,从而加强市场透明度,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约束。 五.在金融监管上加强国际合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