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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博弈

2013-10-24 11:40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美国电影《哈里之战》中有一句经典台词:“世界上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自从税收产生之日起,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避税与反避税从来没有停息过。既然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避税与反避税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双方都应该遵守一定游戏规则,本文则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一、企业避税行为分析     任何企业的避税行为,其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税法的不完善以及国家之间税法的差异、反避税措施及力度的不同、税收征管程度的差别,都给企业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虽然企业的避税行为不违法,但也同样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风险。避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法律,一个国家各地方政府间也会产生税收竞争,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没有深入调查,把握不好避税的尺度,会加大政策选择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偏差的风险。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其他因素的作用,在执行税收政策上就会存在偏差,一旦企业的避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这种避税行为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税收上的收益,而且会受到处罚,导致企业蒙受损失。三是投资扭曲的风险。这是指因国家征税而使企业被迫改变投资的行为,从而增加了企业错过发展机会的可能性。四是经营损益的风险。这是指企业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管理、市场与技术变化等引起的经营失败和财务风险。 二、 政府的反避税措施     从博弈论的角度,避税与反避税可以理解为企业和政府之间一种不完全动态博弈。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深入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预先筹划与安排,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博弈的另一方,政府就会持续研究企业的避税方法,不断出台新政策,完善税制,抑制企业的避税行为。   避税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资本的正常流动,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如何有效地减少避税,是一件迫切而重要的工作。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各国已形成了一套值得借鉴的反避税一般措施。一是规范制定法律条款,尽力减少法律的漏洞;二是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对容易避税、用一般条款又难以控制的税收种类,另设附加准则,把反避税条款细化;三是加强对企业交易的管理,企业关键性的变化,如并购、国籍或者居住地的变化,必须获得政府同意;四是对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课税金额以及纳税额较小的企业,实行评估所得征税制度;五是强化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 三、我国政府的反避税历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是我国避税与反避税博弈的初级阶段。通过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迅速提高。即使如此,国内企业仍普遍缺乏避税意识,政府对反避税也没有足够的认识。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后,开始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成功逃避了大量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直到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才开始提出了反避税问题,并且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避税的行为作为重点,但成效不大。可以说在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的初级阶段,企业在政府税制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积极避税,占得了先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避税与反避税博弈的发展阶段。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为招商引资在税收方面大开绿灯,实行优惠税率,外资大量涌入中国。这个时期,外资企业避税呈现高增长的趋势,避税形式更加隐蔽,避税问题逐步显现。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开始借用国外的避税方法,税收流失问题开始引起政府的关注。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反避税开始进入实施阶段。1994年实行的新税法规定了有关反避税条款的内容。由于避税是企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来减少税收,所以我国对避税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只是采取了可以对企业进行强制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反避税措施。   新世纪最初的十年是我国避税与反避税博弈的激烈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外资企业规模快速扩大,避税问题大规模涌现,我国政府与国际接轨,也不断出台新政策及实施办法反避税。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掀起反避税风暴,反避税行动从低调处理日渐大张旗鼓,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也越来越激烈。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出台,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条款、防范资本弱化条款、防范避税地避税条款,加大了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这一时期,我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反避税法律法规体系,反避税工作步入了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