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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3-10-24 11:40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矿业用地的征收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处理好该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界定矿业用地的征收,分析矿业用地的现状和特点,以及针对矿业用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是非常有意义和有必要的。

关键词:矿业用地征收;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一、矿业用地征收概述 1、矿业用地的界定   目前,《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对矿业用地没有明确的界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基本术语》中定义了“工矿用地”,具体是指“居民点(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工业生产、采矿、采砂石、盐田等生产的土地” [1]。 2、矿业用地征收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不存在征收问题,因此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且绝大多数是农村土地。所以,矿业用地征收指的就是因矿业生产而占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矿业用地的现状及特点 1、矿业用地的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矿业用地也相应加快速度。据统计,1997-2005年期间,矿业用地占我国新增建设用地的40%以上,部分地区高达60%,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用地[2]。2006-2010年期间,矿业用地每年在14万hm2左右,最少的一年是2008年,为9.29万hm2,2006年最多,为15.46万hm2。 2、矿业用地的特点   由于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所以矿业用地有其自身的特点,与普通工业用地有很大差距[3]。主要表现在:(1)土地利用目的的特殊性。矿业用地不是为了在所占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而是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从而导致原土地被压占、占用和挖损。压占使土地的功能改变,而占用和挖损使土地损毁,毁损的土地只有经过复垦才能进行利用。(2)土地利用具有时限性。矿产资源的开采无论开采期限多长,采矿结束后矿山企业对土地不再继续占用,所以说,矿业用地具有临时占用的特点。(3)土地位置的不可选择性。矿业用地的位置是由地下的矿产资源所在的位置决定的,具有不可选择的特点。(4)占地类型的广泛性。矿业占地可能涉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也可能涉及建设用地等类型。(5)用地规模较大。如广西百色平果县铝土矿的最终采矿用地接近67km2,占该县耕地总量的1/4。 三、矿业用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晰   关于征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对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即使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界定的公共利益作为参照,但由于矿业用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遇到新的征收原因出现时,还是不能够确定征收性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程序欠缺   目前,矿区建设征地的程序大致为:(1)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2)政府部门根据需用地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3)政府部门批准征地并与需用地人协商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公告土地征收的批准申请和安置方案并通知被征收人征求意见。(5)需用地人通过缴纳土地补偿费获得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在上述的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更似局外人的位置,没有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根本无法知道补偿方案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所以,有时虽然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也无从说起。更有意思的事情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