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中国证监会在立法上对关联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与了关注,但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过往专题研究上市公司关联方重大资产重组的文献有限,相对有价值的文献也主要着眼于以统计数据考察绩效,以逻辑归纳推导动因等。本文完成了以下工作:1、试图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及评价该等立法规制是否合理;2、试图基于成本——收益理论建立量化模型,辨明:(1)影响题述重组的要素有哪些;(2)在何种区间内控股股东意欲推动交易或不愿交易;(3)题述重组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控股股东等有益或有害;3、基于现实构建了题述重组三类模型,并得出结论及提出建议:交易动因核心变量为交易成本C与规模收益RS(Return to Scale);在存在利润转移(Price Discrepancy为其典型体现)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受益与受害可能性均存在;目前中国证监会立法原则合理,细节还须完善;严控PD即需关注交易资产定价与其他利润转移手段;鼓励做大RS即支持优质关联方重组;规范配股即应追其前世今生。
关键词: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一、引言
按照中国证监会官方定义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关联方,又称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是关联自然人,其在成文立法上的依据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最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三者尽管在范围界定上有差异,但大体原则一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界定,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的标准在于,是否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监管机关在目前的投行业务监管实践中倾向于做扩大化解释,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方仅作为最低标准,按照公司法只要是可能作为利益倾斜的关系都是关联关系3。
在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题述重组”)进行规制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所发部门规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以及交易所所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等。目前中国证监会对此类事项给与了关注,要求董事会、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应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如构成则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还须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4。总的来说,该等立法规制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
过往专题研究上市公司关联方重大资产重组的文献有限,相对有价值的如朱小平、刘丽华(2001)、吴渝(2007)、芮鹏(2007)、熊斌(2010),着眼点主要在动因及绩效研究,且研究方法主要为逻辑归纳推导、统计数据分析。
本文试图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及评价中国证监会的该等立法规制是否合理,并基于成本——收益理论建立量化模型,试图辨明:(1)影响题述重组的要素有哪些;(2)在何种区间内控股股东意欲推动交易或不愿交易;(3)交易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控股股东等有益或有害。
二、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简述
“Economic of Law”与“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国内翻译时采用“法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法与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等译法,均指发轫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融合了经济学与法学的学术流派与研究方法,在本文中均以“法经济学”指称。用理查德.A.波斯纳给法经济学下的定义,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5。
与纯粹的传统法学相比,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采用了经济学的若干分析理论方法。
“理性人假设”作为经济学的基石假设,经济学中假设参与经济活动的每一个体均具有充分理性,均以通过最小经济成本,追求本体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并且个体的理性选择进一步导致了集体的行为结果。
由于在纯粹法学研究中,判断良法或恶法的价值标准往往是正义、公平,而该等标准难以测量,而在法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效率成为判断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可以量化的,因而比起法学诸家的抽象争论,法经济学的计量分析显得更脚踏实地。在对法律制度效率评估方面遵循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准则,即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而非现实绝难实现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西方主流法经济学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作为基础,以效率、效益等经济学价值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常用的分析工具是成本——收益分析、边际分析、均衡分析等。
三、交易架构、研究方法及模型构建与分析
(一)交易架构概述
在题述重组中,经简化,常见的交易架构主要有两种。
在下文的架构图及模型中,我们用以下简称指代交易各方:
L=上市公司(Listing Company)
CS=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
MS=上市公司中小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
B=受同一CS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交易架构一:L与CS直接交易
交易架构二:L与B交易
就以上图示需说明:
(1)现实中,CS可能即是实际控制人,也可能CS其上还有数层才穿透至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