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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性原则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

2013-10-24 11:40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会计稳健性原则是会计实务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稳健性原则要求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处于高风险行业。而稳健性原则在金融机构增强抗风险的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稳健性;银行会计;金融机构

     在银行会计核算中应坚持稳健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加以合理估计。在银行会计核算中,为保证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银行经营风险,应重视稳健性原则的运用。   一、稳健性原则含义   会计稳健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核算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将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2001年11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全面地应用了稳健性原则。   二、金融机构运用稳健性原则的意义   (一)可实现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实施稳健性原则符合国际会计核算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将稳健性原则作为决定会计政策选择的要素,已经得到了各国会计界的普遍认可。实现会计标准的国内外统一,便于国内外金融机构互相了解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同时为国内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是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现实要求。   实行稳健的会计原则可以充分反映和抵减银行经营风险,对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做出审慎的反映;分析形成不良资产的历史原因,谨慎核算和确认现实经营中的有效资产,合理冲销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三、稳健性原则在银行会计中的具体运用   对于银行而言,运用稳健性原则,就必须将其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从会计确认来说,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来说,要求计量不得高估资产类,低估费用损失的数额;从会计报告来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   (一)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2002年以前,我国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帐。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贷款到期日贷款未还,次日即转入逾期;逾期三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三个月,但企业关停、倒闭、项目下马,也为呆滞;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为呆帐。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逾两呆”的局限性开始呈现。一是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识别滞后。未到期贷款不一定都为正常贷款,尤其是期限较长的贷款,虽未到期,但是借款人可能已经丧失还款能力。按“一逾两呆”的标准只能算做正常。这样就不利于及早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标准宽严不一,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逾期贷款的标准过严,过期一天就算逾期,而“两呆”的定义作为不良贷款标准又过宽。   贷款五级分类是现代银行业全面、准确的识别、反映和监督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银行审慎持续经营的基础;贷款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做出评价的贷款分类方法。推行五级分类的目的是促进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揭示银行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信贷管理;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二)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经验,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使贷款损失准备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每类贷款的具体计提比例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反映了这一政策的灵活性,增强了其稳健性。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家、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   (三)抵债资产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金融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求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置抵债资产时,如果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四)应收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当期收入。但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银行利息收入到期不可能全额收回,《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