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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2013-10-24 11:40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法律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合理因素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阐释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着重探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以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集中反映着中华民族的特征,具有天然的传承性,也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在法律文化上,除了去其糟粕之外,更重要的是取其精华,发掘并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精神,理性结合现代法律文明与传统法律文化,以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法律文化在尧舜禹时代体现了“明刑弼教”的精神,到了夏、商、周则注重“礼治”,礼学文化成为“制治之源”,并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在战国和秦汉,则是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时期,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成熟时期是在魏晋、隋唐。从隋唐到明清,中国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法礼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我国传统上是农耕社会,也是农业大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重视血缘亲情及和谐有序的中和性格。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法血缘关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当宗法与政治相结合时,就形成了家国一体和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因此,儒家强调“礼”的法律文化为大众所接受,并广泛传播,世代传承。人们遵循着仁、义、礼、智、信等训诫,重礼轻法,重德轻刑,法律意识淡薄。    (二)维护君主权威且法律“公法化”。秦始皇创立了皇帝制,在中央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在地方确立郡县制,强调君主权威并通过立法对此加以维护。此后,历朝的法律制度都强调维护君主权威,并不断强化君主制度。另外,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公法文化”的特征,比如调整婚姻、田宅关系的法律规则也有“公法”的性质。    (三)在法律适用上,行司合一。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最高权威的制度,导致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皇权一统下,行政部门参与司法审判是一大特色,地方更是长期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这种司法行政合一,是适应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统治需要的产物。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的进程中积淀了重要的精神财富,蕴涵了诸多对现代社会有益的内容,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契合了现代社会的“人本”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明确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苟子主张:“德、礼、政、刑”等治国手段“相为终始”相互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蕴含的人权思想。在古代中国,社会秩序强调礼治秩序,礼是社会公认的的行为规范,是维持规范的力量,而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运行的。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把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使之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才能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二)“义利诚信”和“德礼入法”的传统值得借鉴。中国传统的“取利有义”、“思诚”等义利诚信观,是古代社会重要的社会道德准则。“义利诚信”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永恒追求。放眼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快速发展,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沿着科学的轨道全面发展,“义利诚信”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必将有利于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形成。    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应当将礼与法结合,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以礼行法,更加注重遵循着仁、义、礼、智、信等古老的训诫,以礼明法,注重伦理纲常同时宣传法律意识,以唤醒人性本质改善社会上存在的道德冷漠,正如广东“小悦悦”案为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敲响的道德警钟。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立法机关应当对有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顺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需求。比如,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生态环境立法时,应当借鉴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考虑广大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并上升为法律。    (三)“崇尚道德”与现代法治上的道德价值目标取向是一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