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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2013-10-24 11:40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

关键词: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持续增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日趋严重,针对此问题《物权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本文仅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作以下理解: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私家车的需求量亦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停车位问题也日渐突出。      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中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其基于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而置于路边、空地或地下,在现实生活中,小区停车位往往与小区主体建筑物一起完工,并同时销售。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离开了它,功能便会大打折扣。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如果按空间来分的话可分为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是指设置于地表之上的停车位,具体包括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屋顶平台停车位、立体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包括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和利用地下空间建造而成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目前,随着车位紧张,产权归属等问题矛盾不断涌现。《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仍不够细化,因此笔者作如下理解。      (一)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1、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现实生活中,小区所有业主情况各异,有业主迫切需要车位,有的业主却并不需要,而将建设小区车位的资金投入全部由所有业主分摊并非符合全体业主的意愿。当开发商不将车位投资分摊在商品房建筑物总面积中,则车位的建造需要额外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将车库一律归全体业主所有,也有失公平。但是又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小区车位的投入是否算入商品房出售价格之中,业主根本没有知悉的可能,且很难举出证据证明。如果开发商将车位的投资算入了商品房总价格,又将车位卖于独立的业主,这时的权属如何确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没有明确。      出现上述情况,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需要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才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即全体业主是地面停车位的共有权人。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其没有产权的地面停车位对外进行销售,则对小区全体业主构成侵权。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停车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避免纠纷,将地面车位全部约定为业主共有,不可办理产权登记,供业主租用或访客临时停车之用。因此也会产生一个收益分配的问题,根据上述的理论,笔者认为收益扣除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2、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像这种停车位,在南方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南方气候比较潮湿,一层楼房往往难以居住,所以将底层架空以作它用。有些开发商在规划的时候就将架空层作为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实,在《物权法》刚出台时,对本款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对车位、车库的原始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该条款默认了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有的观点认为未必全归开发商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为全体业主共有。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最高法有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此书中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所有权通过约定都归开发商,没有约定的,理所当然也归开发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实际上是针对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归属作出的,建设单位当然有权处分这些车位。 3、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