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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研究

2013-10-19 15:51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在人们的生活中凸显出来,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因而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排污权抵押银行贷款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是在继排污权交易之后针对在总量上控制环境污染而提出的。当前,污染减排和节能降耗是我国提出的关于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抓手,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施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这项“绿色信贷”政策,既是一种金融促进低碳的创新型理念制度,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 抵押贷款 合理性 障碍 保障

  1.引言   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逐步成为环境经济的重要政策之一,在各方关注的关注之下正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污染减排都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挈机,将经济同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向市场化。为了有效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盲目扩张,人民银行、 环保总局、银监会三部门于2007年7月联合提出了一项全新的“绿色的”信贷政策,即《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也能够通过信贷手段来实现,金融机构可以以环保部门的通报情况作为投资、贷款、风险评估的参照依据,将贷款的审批、发放以及监督管理严格化,而对于那些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不达标或者环评审批未通过的企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其的授信支持。    2. 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2.1排污权的行政许可性质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排污权大多都是政府行政许可的,政府在企业排污权方面的干预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是初始分配排污权。现阶段对于社会生活以及企业中的排污行为,借助发放排污许可证是政府进行排污权干预和调整的主要模式,也可以称之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在了解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之后可知,在我国主要是以一种行政权主导的分配模式来获得初始排污权,其性质是行政许可的范畴。也就是说, 这种行政行为需要以法律一般禁止为前提,采取颁发执照或者许可证等形式,行政主体可以按照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赋予实施某种活动或者行为的权利及资格。     其次是排污权交易。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期,政府行为仍然是大多数地区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模式,市场化运作的发展趋势仍然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在某些地方确定排污权交易对象、谈判商议价格、以及后期的转让双方的排污许可证这样交易的全过程都有环境保护部门的介入,导致了排污权交易过程无法有效实市场化的运作。政府对排污权的强力干预无处不在。     最后是排污权抵押。以浙江省绍兴市为例,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想要获得银行的贷款,只有通过在环保部门办理排放权抵押物登记证,才能够把排放权作为抵押授信的担保方式,之后再向银行申请。由此可见,这项极富创新意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排放权证也是以物的标志来实现行政许可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排污权是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  2.2 排污权的财产权性质     排污权有别于一般性的行政许可,它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它不仅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还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将排污权对企业进行了有偿转移,也就是企业缴纳排污费,进而获得行政许可。另一方面, 我国近几年实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同样说明了排污权的财产权性质。比如浙江省绍兴市的排污权处理方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排污权类似于商品来进行买卖流通,贷款银行需要与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签订《排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方可实行排污权的抵押贷款。贷款主要以短期为主,申请中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年,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环保项目。同时企业也要在绍兴市环保局进行排污权的价值评估,而贷款额度也应高于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这就使排污权具有受益和储存的双重功能。 2.3 排污权贷款的法律金融学分析       排污权之所以成为可以交易的财产权,首先是政府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容量权,即法定排放量;其次是排污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大于法定排放量;最后,是否获得必须经过政府有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这样使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把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公共所有权转化为一种私人所有权,做到了产权明晰,从而具有交易价值。在治理污染源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这就会迫使污染者为追求盈利而降低治理成本,进而设法减少污染排放量。      由于排污权具有交易价值,能够转化为未来现金流,从而排污权也就能够抵押变现,或者租赁成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