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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垃圾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2013-10-10 03:42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质量也随之提高,致使城市垃圾大量增加,城市垃圾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垃圾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对于此类问题的法律制度尚属不足;近几年学者都很关注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问题,而就城市垃圾问题的风险防范制度却很少有人提及;该文对我国城市垃圾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进行阐述,介绍城市垃圾环境风险的含义,分析我国城市垃圾环境风险防范的欠缺,并就此提出相应建议,构建我国的城市垃圾污染的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框架。

关键词:城市垃圾;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全球性环境问题不断突出,国内外都对环境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垃圾的环境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已经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所以对于防范城市垃圾污染的环境风险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值得探讨的共同问题。 一、城市垃圾风险防范的概况 (一)城市垃圾环境风险防范及其含义 环境风险是由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生态、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的一种潜在的危险状态。环境风险防范是指对于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其中针对的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或风险。 城市垃圾污染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环境问题,是随着城市不断发展扩大而逐渐显现出来,并且在未来还会更加的严重。目前许多城市已经出现了垃圾围城的现象,这已经不仅仅是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宝贵资源的浪费,是一种潜在的环境风险。基于我国环境保护的预防为主原则,针对城市垃圾污染所带来的环境风险,需要政府与社会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建立城市垃圾污染的风险防范的相关制度。 (二)城市垃圾环境风险的特征 环境风险所具有的特征有两方面:一是环境风险具有潜伏性。环境污染的本质决定了环境风险的发生到危害后果的产生之间的间隔时间较长,有时还会出现承受某一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后果的人已经不再是当代的人,而是其后世子孙;二是环境风险的范围广泛。全球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的能源不断被发现,致使新的环境问题随之出现,特别是近几年,突发性的环境事件越来越频繁,环境风险的范围已不在是传统中的几项,而在不断地扩大之中。 而城市垃圾污染是环境风险中的一种,除了具备上述特征外,其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其一,城市污染地区间的转移性。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城市的垃圾会从经济发达的地区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转移,从城市市区内向周围的地区或乡村转移,这种现象很容易将污面积染扩大,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其二,是具有复杂性。城市垃圾的制造者是人,现在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口众多,所产生的垃圾种类繁多,预防和治理的情况较为复杂和多变。 (三)城市垃圾污染产生的危害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这就意味着我国同时也是一个垃圾产量大国,城市垃圾的日益增多已经开始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破坏周围的坏境,危害人类健康。 第一,污染土壤和水源。垃圾围城现象频频出现,大量垃圾露天堆放,堆积量越大,占地面积也就越多,已经成为城市难题之一,然而我国的土地资源相当紧张,如此大规模地堆放垃圾,已经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这种任意堆放或简易填埋的垃圾本身含有的污水和由于雨水冲刷而产生的渗滤液,渗入土壤之中,破坏了土壤里的微生物,使土壤丧失腐解能力,导致土壤变得贫瘠。与此同时,垃圾所产生的污水流入周围的江河、湖泊或是渗入地下,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而且一旦污染就很难得到治理。 第二,严重污染空气。有的城市垃圾露天存放,致使臭气冲天,产生大量的氨、硫化合物,其中含有多种致癌物质;有的城市垃圾填埋存放,其中也会产生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这些气体进入大气后,一旦聚集会引发火灾,甚至是爆炸;还有的垃圾焚烧后会排放出颗粒物、酸性气体、会造成大气的二次污染。 第三,危害人类健康。城市垃圾大量堆放,聚集着大量蚊蝇和老鼠,是各种疾病的传播源,存在着爆发疫情的危险;城市垃圾的渗滤液使地下水受到污染,而我们日常生活的水多来源于地下水,这就会使人们出现腹泻、血吸虫、沙眼等疾病;城市垃圾产生的有毒气体会加剧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铅的含量,容易引发呼吸道疾病,这些都会对人类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二、我国城市垃圾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现状 我国现有的与环境风险防范有关或提到“环境风险”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其中提到了“风险”。《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等。 环境行政性法律规章有《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我国政策性文件中也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