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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3-10-10 03:42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信用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不仅关系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基础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环境得到优化,农户信用意识大幅提升,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在推动辖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尚不完善,农户信用档案数据不统一、信息共享难 一是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所包含的内容较单一,一般为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没有包含农户从商经营信息和家庭财产信息,也没有将涉农主管部门如财政、国土、农业、林业部门掌握的农户基础信息加载进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中来。 二是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少、工作人员少,加之农户居住分散,进城打工农户人数日益增加,流动性增大,给农户信息的采集和跟踪监测带来困难,信用信息更新速度较慢。 三是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标准不统一。近年来,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均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其建立的档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农户信用档案,其档案信息存储于各行(社)各自的信贷管理系统中;另一类是无业务关系的农户信用档案,其信息存储于各行(社)的单机系统中。     (二)信用法制不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服务直接涉及到农户隐私和农村工商企业商业机密,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但目前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的资质标准、准入条件和工作职责缺乏完整的法律定义,导致出现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清,信用信息相互分割,监管乏力,推进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三)配套政策落实不够。一是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该项工作的推动不够,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大部分停留在表面,难以下大力气和大决心去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为金融支农提供健康的载体。二是在各类支农资金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选农业新项目上对信用乡(镇)、村和信用农户进行支持时,财政、农办、农业局、畜牧局等涉农部门缺少相应的配套辅助政策,且配套支持政策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在创建过程中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广大农户参与信用户和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政策和措施上支持有限,向信用乡(镇)、和信用农户倾斜不够。      (四)宣传推动工作滞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和组织的共同参与。以农村诚信教育宣传为例,目前该项工作开展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主体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二是农村信用社在信用村镇建设过程中开展的深入乡村、深入农户的信用宣传。      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完善农户(包括贷款户和非贷款户)信用档案,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统一和信息共享。建议在省一级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络通道,实现各行社农户信用档案数据的统一和信息共享。同时,在实现行业内纵向共享的基础上,依法实现部门间的横向共享,加大涉农金融机构和涉农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各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信用建设服务,这样既能对信用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也能促进银农对接,同时也将加大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     (二)加快征信立法。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面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并在《征信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细则,明确信息征集主体,各主体的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为和范围,使农村的信息征集、管理、信用等级的评价、运用以及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     (三)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惠农政策。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推动辖区信用户、信用村(镇)创建和评定工作。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与各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各涉农部门要梳理汇总各自的配套支持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惠农政策,增加农村信贷投入,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贷款利率、抵质押物等多方面对信用良好的农户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农户予以限制,并根据信用状况细分客户组别,针对不同组别运用不同的风险控制和产品营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