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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收收入确认协调

2013-10-10 03:42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通过该准则,可以更恰当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更好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本文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按现行税法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会计与税收收入确认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收 协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间差异原因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是为了给财务报告相关使用者能提供准确、完整体现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相关财务信息,以帮助其进行决策的需要。而国家制定税法则主要是获取财政收入,实现对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促进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由于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法在上述实施过程中存在各自不同目的,因而导致产生差异,主要表现为对相同的经济事项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则有不同的处理规定,比如税法规定,对于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收入进行核算,以此为基础计征流转税;而会计核算上,确认收入的标准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大多数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对待。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之间收入确认差异形式   (一)营业收入确认的差异   营业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三大类,现分别分析其存在的差异:   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业对于完全符合企业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后,才可以将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核算为会计意义上的收入。而税法规定在取得销售款的当天或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的当天即应当确认相应收入。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判定准则是“实质”即注重交易的结果而不看其表面形式的,但税法主要是注重于是否取得了交易合法凭据,即是否已开票等“表象”。例如,对于同一项售后租回业务,会计上没有作为收进行核算,而是按照一项融资业务进行处理,是一种融资行为。但税法的规定是,对于售后租回业务,只要企业形成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情形,就认定企业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考虑企业会计是否进行收入的核算。   2、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   会计准则的收入处理方式是:分两种情况进行收入的确认。一种是在会计年末发生的劳务交易数量可以确定,此时采用已完工劳务占总劳务的比例来确认当期的劳务收入。确认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基本确定可以收到此劳务款项;已完工劳务占总劳务的比例可以可靠确定;对于已提供的和将要提供的交易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种是在会计年末发生的劳务交易数量不能可靠估计的确认情况。即预计为已经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支出基本确定可全部得到时,则按已收的劳务收入确认相关收入,结转此前已发生的所有成本;为已经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支出基本确定可部分收回时,则仅按照已发生的为此劳务交易而支出的成本核算为当期收入。   而税法对于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完全不考虑会计有关的谨慎性,只要企业有劳务发生,就要对其劳务收入进行核算。   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   会计准则中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有:利息收入及使用费收入等。但规定了收入的确认条件: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益基本确定可以回收,这种经济利益的金额已经确定。   税法对利息收入规定了三种形式即: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企业对外放贷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而现行税法又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征税的,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企业对外放贷利息收入则要核算收入,并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收益确认差异   1、内容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的长期性投资,未处置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及处置当期产生的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核算:而税法对于这两种不同期间的收益处理却不相同,对于企业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税法中要将从被投资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与投资企业的税率比较,如有税率差,则仅对这部分税差进行补税;而股权处置当期产生的净规定则与会计准则无异。   2、计算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以权益法进行对外投资核算时,应对投出的成本与在被投资单位实际所享有的份额进行比对,如有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对于投资的成本做相应的调整。而税法则只确认投资单位对外投出的资产账载价值,并不考虑会计对投资核算的当期损益。   3、确认时间差异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权益法为主的情况下,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按照投资的相应份额确认相应的损益时,一并调增或减少投资成本的账面原值。当以成本法的形式确认投资收益时,仅在被投资单位对外公告进行现金或利润的分配那一时刻,即时核算当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而税法的规定是,只有被投资单位已经进行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的同时,投资单位才能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从这点可以看出,对于同一笔投资在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