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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信贷风险及防范策略探讨

2013-10-10 03:43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长期以来,如何通过金融手段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有效化解“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探讨湖南农村信用社如何继续运用信贷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通过对信贷风险以及成因分析,最后提出农村信贷防范策略,为后续从宏观角度研究农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湖南农村信贷风险现状分析   目前,农村正处在迈向小康的重要阶段,消费及支出增长迅速,但消费性金融创新严重滞后。纵观湖南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发展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自然灾害造成的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三农” ,湖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自然灾害多发,而农业本身就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的弱项产业,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都造成大量贷款难以如期归还,由此造成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淀形成风险。以湖南郴州市为例,2006、2007、2008 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贷款户损失严重。   2.不良信贷资产严重存在形成风险   农村信用社缺乏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贷款决策,贷户在贷款时抵押、担保手续不完善,完整性时效性差,部分信用社在贷款到期后,不调查研究,任其延期,或是在收贷时对贷户贷新还旧,虚放虚收,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信贷资金的周转不灵,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生存的危机。如湖南省某信用社主任一年内向熟悉及朋友发放冒名贷款16笔,金额161.5万元,截至2009年才案发,案件的潜伏期长达3年之久。   3.贷款审查制度不严格形成风险   贷款“三查“制度未落到实处。贷前,缺乏科学的论证和全面的调查,有时单凭贷款人口头陈述就做出决定;贷时,有的社就是领导批条或集体说了算,审批不到位;贷后,走马观花,放任不管,无人过问,致使不该贷的贷了,无法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对抵押贷款,有些社不对抵押品进行评估,或者不登记且变化能力差,造成多头重复抵押,形成不应有的贷款风险。   二、湖南农村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1. 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严重不足   农信社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构成:自有职工股金,存款以及人民银行的贴补资金。而目前,农村资金分流严重:一是存款大量流向国有商业银行;二是乡镇邮政储蓄分流了部分农村资金;他们基本不向农村农村发放贷款,或贷款逐年减少。截至2008年6月,湖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1.49万笔,金额9.3亿元。相对于农信社,由于邮政储蓄长期以来”只存不贷”,而作为农村生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资金势力不足,面对农户的需求,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     2.贷款涉及范围小,影响不大   为了控制贷款风险,湖南各信用社针对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户管理,信用社的贷款主要面向信用户,但是信用户只是广大农户中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农户很难贷到款。而且农村服务网点收缩,金融支农能力减弱。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机构改革,营业网点大幅度减少农村贷款难度更大。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够高息存贷的,使得贷款利率最高。由于贷款利息高、受偿还能力的制约,信用社不敢贷款给部分农户。2009年,据南县50个农户的调查,一半以上农户都表示需要生产资金贷款,但是由于偿还能力的问题而不能得到贷款扶持。   3.贷款手续繁杂   据2010年1~3月调查,数额较大的支农贷款从填表到最后入股证明、财产抵押、评估、过户及有价证券质押等七项之多。同时,由于审批程序复杂,从提出贷款申请到最后拿到贷款,时间一般都要一个星期以上,长的甚至要一个月。繁琐的手续使许多农民对贷款望而却步。同时,金融部门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普通实行按季度收息,年底“回笼”的收贷政策,而这些政策与农产品季节性的特点相冲突。由于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周期短,部分种养大户宁愿借民间贷款,月息在一分五厘至二分,严重加大了种养大户的经济负担。   4.部分贷款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不适用   据2010年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户的大型农机具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还很难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主要是农民嫌手续麻烦,费用高,不划算。另外,在湖南部分农村,尤其是经济落后的个别乡镇,农民生活困难,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能够抵押的只有住房和土地;但是,《担保法》规定,房屋用作抵押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同时,《担保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那么,住房也就不能抵押。所以,无论住房还是土地,都不能作为抵押物去申请贷款,当农民需要大量资金,希望获得信贷支持时,却因此无法提供抵押物而只得被迫放弃。   三、湖南农村信贷防范策略的建议   1.构建科学完善有效可行的自律防范体系   坚持按合作制的原则规范湖南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遵循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这一目标,确立稳健的经营方针,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把提高经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