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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模式改革的思考

2013-10-10 03:43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都是在行政部门或是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展开工作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运营存在着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完善、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等不足。在当前支农金融逐步萎缩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就目前来讲,实施商业银行模式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金融改革

  1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合作原则没能很好体现   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使得我国农村并不具备适宜合作金融生存的土壤,再加上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的缺乏,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漫长的改革和发展中,性质、运行机制产生了异化,逐渐背离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不明,所有者缺位方面。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其财产所有权应归全体社员所有。但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农民社员并非自愿入股,这就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只是信用社名义上的所有者,本该享有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主要表现为:少部分信用社由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根本没有利润返还社员;有的信用社为图省事直接按股金分红;社员与信用社从未实现风险共担。   1.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产权不清晰,使得其治理结构不健全,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股金中法人股偏少、个人股和职工股较多,股金结构配置的缺陷,影响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出现“搭便车”现象。二是入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信用社职工,文化水平偏低,市场意识、维权意识、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所要求的股东的差距较大。很多联社虽然是独立法人,财务上独立核算,但人、财、物等方面权力有限,而且信用社职工作为社员和被管理者,很难对县联社进行监督。   1.3支农效果不明显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逐渐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过去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农业生产自身存在的缺陷,其金融风险性较大,因此,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逐渐偏离了以农为本的宗旨,脱离农村、农民这一农村信用社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逐渐把其发放贷款的目标转向了与农业无关的其他企业,贷款向城市、企业集中。这使得本身资金支持不足的农民及涉农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严重阻碍了产业化过程中农业企业的发展壮大。   2 我国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改革路径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随后,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改革试点实施的具体工作进行了部署。2004年出台的政策又在2003年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21个省市,目前来说,共有三种模式可供借鉴。   2.1合作制   从产权关系上来说,合作制实行个人产权所有基础上的资本联合,也就是说,合作金融是由自愿入股的社员组成,每个社员的权力和利益通过各自入股的财产所有权得到承认.合作金融组织由合作成员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由社员参与做出。因此,合作社成员既有对信用社入股形成的直接所有权,又有以社员之间人的结合为宗旨的民主管理权。这对于调动信用社社员的积极性,合理分配经济利益,以及有利于增加社员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的权力。   2.2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是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农村合作银行主要设在县及县级市,由所在县的个人、原先农村信用社社员、职工以及各类企业投资组成,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农业以及县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后,原先的农村信用社失去法人资格,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各类业务。   2.3 农村商业银行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己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余融机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