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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新规则下税金问题探讨

2013-10-10 04:17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由于保险合同拆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会计准备金等新规则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减少和净利润增加产生很大影响,同时也会对企业所得税金和营业税金产生不利影响,并存在加大税会差异趋势。通过分析三大上市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探讨准备金和佣金手续费等扣除标准的影响。

关键词:新规则;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税会差异

引言   保险公司的主要税金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简称“保险会计新规则”,下同 ),该新规则对保险公司的税金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也进一步造成了税会差异分离扩大趋势。   通过比较三大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发现该新规则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均会减少,对净利润均会增加,对企业所得税也会同步增加,营业税金基本没有变化。(表1)。 表1:三大保险上市公司比较 单位:百万元   平安 国寿 太平洋 项目 2008年调整前 2008年调整后 调整后较调整前变化 2008年调整前 2008年调整后 调整后较调整前变化 2008年调整前 2008年调整后 调整后较调整前变化 保费收入 102369 89103 -13266 295,579 265,656 -29923 94,016 75752 -18,264 净利润 873 1,635 762 10,205 19,274 9069 1,415 2,667 1,252 营业税 2,576 2537 -39 1,026 1,026 0 1,677 1677 0 企业所得税 -3,326 -3121 205 -2,346 685 3031 -1,770 -1350 420 提取准备金 40,572 14,756 -25816 156,838 135,328 -21510 39,216 22,625 -16,591 说明:1、上述数据来源于平安、国寿、太平洋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2、2008年调整前数据来自于2008年年报,2008年调整后数据来自于2009年年报中2008年重述数据。3、年报中无法取得2009年调整前后比较数据,故采用2008年调整前后数据作为比较基础。   本文将主要研究该新规则对保险公司净利的影响因素,并探讨在新规则下,税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何调整适应新规则的变化,避免税会差异分离和进一步扩大趋势,支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新规则对保险公司净利的影响因素   新规则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对于保险混合合同拆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影响的主要是保费收入的确认,从表1的2008年新规则调整前后数据对比来看,三大上市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均减少,如平安保费收入减少13266百万元,国寿保费收入减少29923百万元,太平洋保费收入减少18264百万元。虽然该新规则影响到保费收入减少,但对公司净利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对于承担其他风险的部分或非保险合同,在保费收入不确认的同时,相应地准备金也不用计提。   而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则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由于在新规则之前,保险公司均是按照保监会的法定精算规定来提取相应准备金,而新规则要求在合理估计的基础上计提会计准备金,会计准备金较法定准备金提取的少,减少了利润表中的营业支出,增加了公司的净利,如表1中平安提取准备金减少了25816百万元,国寿提取准备金减少21510百万元,太平洋提取准备金减少了16591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