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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分析

2013-10-10 04:18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与法学相互渗透而产生的一门新的会计学边缘学科。法务会计的诞生解决了法律和会计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和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是一门以会计、审计为基础,运用一定的调查技术,对法律事项中的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并提供诉讼支持的服务性边缘学科。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

  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可见,司法会计也是会计和法律相互结合产生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对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门相同的学科,只是称谓不同。 这种观点注意到了两者相同的地方,都是法律和会计相互结合而产生的学科,但忽视了两者的差异。二者在性质,立场,内容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如下:   1.理论来源不同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都是会计和法律融合产生的一门学科,但二者的理论来源却是不同的。司法会计理论在我国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入。苏联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司法会计的法律理论基础属于大陆法系。法务会计理论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美国,我国在上世纪末期从美英国家引进。其法律基础属于英美法系。理论来源的差异导致研究角度的差异。实务中,司法会计被认为是法学中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由司法机关人员研究,一般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兼顾会计问题;法务会计被认为是会计学中的应用会计学,主要由会计界人士运用,大多是站在会计的角度,研究会计问题,兼顾法律问题。   2.两者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是会计在诉讼领域的应用,通常由法官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会计知识的不足。作为一种会计活动,司法会计主要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利用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得的会计信息,为司法机关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提供重要的证据材料。所以,司法会计业务从属于诉讼活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其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运用是为诉讼程序的进行服务的,其目的是向司法机构提供证据材料,以协助司法机构对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做法律评价。作为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对法官的判定具有得大的的影响力。法务会计不是一种诉讼活动,是一种独立的活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接受法律事项的当事人委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涉及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法律事项的当事双方可以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和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只有被法官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用。因此,法务会计实质上是一种诉讼服务,是法务会计人员对法律事项的当事人所提供的一种会计服务。   3.两者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司法会计从业人员又称鉴定人,他们接受法院的委托,对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判断,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法律事项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出庭作证,法官也可以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得出过程进行说明,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因此,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应在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独立提出鉴定结论。法务会计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他们接受法律事项当事人的委托,对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进行量化证实,提出专业意见结论,向司法机构提供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专家证言,法官可以通过双方对对方证言的询问,质证判断双方的证言。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呈现多元化,可以是特定当事人,也可以是特定机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4.行为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业务的结果是具有证据效果的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为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提供了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是与经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主要包括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如在有关经济赔偿争议的纠纷中,常常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明经济事实。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明犯罪事实。在因税收等问题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时也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案情。法务会计的最终结果是提出专家性意见,并以此作为法庭作证或法律鉴定的依据。这种结果常以法务会计报告的形式出现,其内容是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法务会计报告对企业的财务事实进行说明、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供专家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依据。   5.两者主体不同   首先,两者主体产生的过程不同,司法会计的主体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从业人员与